报道说一些法官一到晚上8点后,手机都关了,不是桑拿就是宾馆,没几个回家休息的,夜生活丰富的很。
在多中心化的(polycentric)国际人权法治理结构下,由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人权高专办并未对《指导原则》进行权威解释,[64]激励了国际组织在解释和适用供应链人权尽责过程中的多中心化解释,[65]进而导致了相关解释标准的不一致性与不协调性。此外,由于供应链上的企业遭受不实指责时往往缺乏申诉和救济途径,人权一旦遭到政治化、工具化滥用,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贸易市场的扭曲,对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一)人权范围争议供应链人权尽责立法的首要法律要素是其所涵盖的人权范围。该指南引入了一个重要的限定条件,即这种助长必须是实质性的(substantial)。例如,法国《警戒义务法》中的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13]瑞士《负责任的商业倡议》立法提案中的国际公认的人权,[14]均采取第二种立法模式。与供应链相关的概念是价值链。(二)尽责内涵争议尽责义务的法律内涵是供应链人权尽责的核心法律要素。
第二种模式是笼统地涵盖所有人权,但不限定人权文书的特定范围。[31] Summary of th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to the General Assembly, Corporate 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 Emerging Practices, Challenges and Ways Forward, A/73/163, October 2018 .[32] The California Transparency in Supply Chains Act.[33] 参见唐颖侠:《强制性人权尽责立法的考量因素与类型化研究》,载《人权研究》2022年第1期,第49页。因此,宪法和职权法中不存在授权立法条款。
[24]参见邓世豹:《授权立法的法理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由此看来,执行性立法是立法主体的职权立法权运行的结果,不能创制权利(力)和义务,执行性立法条款中也就不存在立法权转移和立法义务设定,不属于授权立法条款。然而,理论上的争论非但没有为立法实践提供有益指导,反而使其陷入两难境地。[27]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立法法》实则是对宪法赋予的立法权的明确和细化,如果仅将宪法作为职权立法权的最初的本源,那么应该如何定位《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呢?上述认知显然忽略了这一问题。
故而,职权立法权实则是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赋予的固有立法权。宪法和职权法以外的法律中的立法条款有执行性立法条款、创制性立法条款和变通性立法条款三种类型。
虽然上述两种观点的视角迥异,但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立法条款不加甄别地采取一刀切的划分方式,得出非此即彼的结论,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执行性立法条款是调整立法主体执行性立法关系的法律条款。概言之,宪法原则性配置职权立法权,职权法则是对宪法原则性配置的职权立法权的具体化,职权立法权是宪法和职权法合力作用的结果。而以授权立法决定为法律载体的授权立法则被称为特别授权立法、专门授权立法或者决议授权,其外在形式是被授权主体的授权立法权来源于授权主体针对特定立法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授权决定。
[24]立法权作为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配置和规范的对象,也必然以宪法为最终来源。据此看来,创制性立法是立法主体行使授权立法权针对特定立法事项创制权利(力)和义务的行为,创制性立法条款既是立法主体授权立法权的合法性来源,又是其创制权利(力)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属于授权立法条款。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地方立法权配置现状,有论者认为,地方立法权都是国家立法适用权配置的结果,属于地方层级立法主体的固有立法权,而非中央层级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本文按照上述思路展开讨论,旨在划定授权立法条款的界限,防止授权主体所授立法权落空。
从实证立场审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授权立法条款有两种样态:一是立法主体不具有职权立法权的立法条款。笔者认为,按照形式标准判断立法条款是否属于授权立法条款应分两步走,可按照以下思路展开。
按此逻辑,从职权立法权配置结果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职权法有《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五部基本法律。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公权力来源于人民,通过宪法的委托,其合法性表现为宪法赋予。
有鉴于此,将立法权转移和立法义务设定作为判定授权立法条款的实质标准,可以把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授权立法条款与其他立法条款区分开来,进而分析归纳其样态。[44]参见王压非:《综合性授权规定的样式、问题及解决》,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年第5期。与执行性立法是对上位法的具体化不同,创制性立法是在规范某一立法事项的上位法阙如时,立法主体针对该立法事项设立行为规则、规定新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的立法。实质上授权立法条款是宪法和职权法对立法权和立法义务再配置的产物,因而只存在于宪法和职权法以外的法律之中。以其形式标准而言,授权立法条款的形式特点有二:一是个中立法主体不具有职权立法权。[29]周叶中:《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
二是立法条款中的立法主体不明确,原因在于批准立法的存在。[22]李林:《立法权限研究综述》,载李步云主编:《立法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页。
因此,应从法律功能角度出发考察法律样本中的立法条款。上述认知将宪法对立法权的配置纳入法条授权立法之列,否定职权立法权存在,显然忽视了职权立法权与授权立法权的本质区别,这不仅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对授权立法条款研究而言也不具有实际意义。
授权立法条款存在与否,实则指向授权立法条款的样态。这实质上是立法技术不成熟的表现,至于如何完善还有待专门探讨。
第二种是职权立法权来源于宪法,即只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才是职权立法权。[16]与职权立法是因需而立的自主性立法不同,授权立法依附于授权主体而存在,个中立法权和立法时间受到严格限制。主流观点以授权立法作为认识进路,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凡是涉及立法的条款均为授权立法条款。[29]包括立法权在内的公权力都是由宪法权威配置的。
原因在于,授权立法本来就是立法权配置机制的例外情况,为保证授权立法概念与目的的一致性,在形式上应当严格限制为授权立法决定,不能划分出所谓的授权立法条款。为探究立法实践中立法主体是否设置了授权立法条款,若设置又遵循什么规律,笔者选取宪法和职权法以外存在立法条款的180部现行法律为样本进行实证考察。
一般情况下,创制性立法条款针对特定立法事项要求相关立法主体进行创制性立法,例如《票据法》第91条第1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15]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所谓职权立法,是指立法主体根据自身具有的法定立法权进行的自主性立法活动。[23]这个最初的本源就是立法主体获得职权立法权的根本法依据。
换言之,宪法和职权法以外的法律才是授权立法条款的载体。这其中,关键问题在于应当如何界定授权立法。值得注意的是,1986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2]中设置了这样一个立法条款,即第32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另行规定条款)。据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针对立法事项作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关键词: 授权立法条款 法条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权 创制性立法条款 变通性立法条款; 一、何为授权立法条款:国务院迟到立法引发的疑问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法律条款的样态不胜枚举。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立法法》显然没有采纳‘法条授权的理论,而是将我国的授权立法严格限制在特别授权的范围内。
汪全胜:《授权立法条款研究---以〈旅游法〉为考察对象》,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进入专题: 授权立法条款 法条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权 。
[34]本文所选取的法律样本为宪法和职权法以外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存在立法条款的所有现行法律,共计180部(截至2021年1月31日)。不过,这反而从侧面印证了本文对另行规定内涵界定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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